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歐俊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次按「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
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
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
令,擬修正提高徵收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之
額數標準,業經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核定
後發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修正總說明摘要如下:❶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0萬元以下
部分,加徵5/10,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3/
10,逾1000萬元以上部分,則維持原規定,加徵1/10。❷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❸再審之訴
、聲請再審、抗告、再為抗告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
。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56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復查本件訴訟之起
訴日期為114年1月14日,適用新法之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2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0萬6210元 1 利息 10萬5838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13日 (36/365) 14.99% 1564.78元 2 利息 110萬325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13日 (36/365) 12% 1萬3023.02元 3 利息 51萬8456元 113年12月20日 114年1月13日 (25/365) 13.68% 4857.86元 小計 1萬9445.66元 合計 182萬5656元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歐俊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次按「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
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
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
令,擬修正提高徵收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之
額數標準,業經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核定
後發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修正總說明摘要如下:❶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0萬元以下
部分,加徵5/10,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3/
10,逾1000萬元以上部分,則維持原規定,加徵1/10。❷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❸再審之訴
、聲請再審、抗告、再為抗告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
。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56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復查本件訴訟之起
訴日期為114年1月14日,適用新法之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2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0萬6210元 1 利息 10萬5838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13日 (36/365) 14.99% 1564.78元 2 利息 110萬325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13日 (36/365) 12% 1萬3023.02元 3 利息 51萬8456元 113年12月20日 114年1月13日 (25/365) 13.68% 4857.86元 小計 1萬9445.66元 合計 182萬5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