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李勝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4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
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補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付⑴車輛減
損價值100萬元、⑵公司營業損失67萬6803元、⑶應繳貸款12
萬5001元,分別係依據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作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0萬1804元 1 利息 180萬1804元 113年10月9日 114年1月7日 (91/365) 5% 2萬2460.84元 小計 2萬2460.84元 合計 182萬4265元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李勝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4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
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補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付⑴車輛減
損價值100萬元、⑵公司營業損失67萬6803元、⑶應繳貸款12
萬5001元,分別係依據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作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0萬1804元 1 利息 180萬1804元 113年10月9日 114年1月7日 (91/365) 5% 2萬2460.84元 小計 2萬2460.84元 合計 182萬4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