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桂冠鴻運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震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113年5月交屋時之照片及詳細資料。及系爭房屋外觀上全部
照片(含四樓以上)及所稱相連管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