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邵惠瑾
林羿岑

林書緹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孟瑜

被 告 社團法人順風飛行協會


法定代理人 饒自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萬365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萬26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國裕(死亡日期:112年3月16日)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林國裕之學經歷、受僱被告期間?何以具有教官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