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黃振祚
被 告 黃聖源
黃金盆
涂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萬3300元(手機維修單據4200元+醫療單據9100元+
精神慰撫金50萬元=51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
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就原告所稱「於112年3月23日遭被告等人打傷」,該次有無
提出刑事告訴?如有,刑事案號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或錄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