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何坤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667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2萬3831元 1 利息 72萬3831元 113年12月20日 114年3月12日 (83/365) 16% 2萬6335.55元 2 違約金 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 1500元 小計 2萬7836元 合計 75萬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