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陳映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663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14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5萬8961元 1 利息 75萬8961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3月30日 (161/365) 15.99% 5萬3530.46元 2 違約金 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 1500元 小計 5萬5030.46元 5萬8743元 1 利息 5萬8743元 113年11月21日 114年3月30日 (130/365) 12.9% 2698.96元 2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1200元 小計 3898.96元 合計 87萬6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