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晟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國


被 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1496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44萬6961元+聲明第2
項8萬4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53萬14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6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1585元 1 利息 8萬1585元 113年7月11日 114年3月31日 (264/365) 5% 2950.47元 小計 2950.47元 合計 8萬4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