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宗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被 告 榮程汽車材料行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鄭學良

被 告 鄭楚燊

材宇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4400
元(450萬4400元+60萬元=510萬44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2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7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