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葉家蓁
被 告 施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6萬9525元(129萬7590元+607萬5000元+46萬8000
元+2萬8935元=786萬952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579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1413建號、1456建號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
稅籍資料。
四、如有,請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
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
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
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有壁癌、水痕、滲水,及說明該
處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有壁癌、水痕、滲水」現況彩色
照片)。
五、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
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起訴狀末就具狀人位置,未簽名或蓋章,難認提出之
書狀程式合法。是應重新提供起訴書正本1份(需親自簽名
或蓋章),及補提供繕本1份;以及依上開說明補正後,提
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
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葉家蓁
被 告 施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6萬9525元(129萬7590元+607萬5000元+46萬8000
元+2萬8935元=786萬952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579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1413建號、1456建號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
稅籍資料。
四、如有,請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
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
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
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有壁癌、水痕、滲水,及說明該
處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有壁癌、水痕、滲水」現況彩色
照片)。
五、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
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起訴狀末就具狀人位置,未簽名或蓋章,難認提出之
書狀程式合法。是應重新提供起訴書正本1份(需親自簽名
或蓋章),及補提供繕本1份;以及依上開說明補正後,提
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
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