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鍾沛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鄧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原告係如何匯款多少金額予被告何銀行帳戶?請製作附表並
說明之。並提出原告自己的存簿封面影本,及自113年7月1
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需將與本件請求有關
之金額以螢光筆標示出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鍾沛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鄧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原告係如何匯款多少金額予被告何銀行帳戶?請製作附表並
說明之。並提出原告自己的存簿封面影本,及自113年7月1
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需將與本件請求有關
之金額以螢光筆標示出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