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8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邱秀蓁
邱玉麗
邱信鐘
被 告 吳燕如(即員星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450元(10萬元+10萬元+36
萬450元=56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原告之母黃富女(身分證Z000000000)生前於
被告契約訂定日期,是何時?(契約空白)。民國112年1月起至死
亡時(113.2.12),其間全部就醫紀錄(健保、門診及住院,是
何家醫療院所);112年10月21日(或之前)之員榮醫院診斷證書
。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黃富女死因與被告有何關連?邱信鐘得請求殯葬費嗎?
再確定本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