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陳淑雅
被 告 馮竣易
吳昉諭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76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萬87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31萬8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查報刑事案件之案號以及目前處理情況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