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8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劉奕偉


被 告 葉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568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685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4年4月3日 114年9月7日 (158/365) 16% 11萬816.44元 2 利息 30萬元 114年8月2日 114年9月7日 (37/365) 16% 4865.75元 3 違約金 〔借款金額(160萬元+30萬元)〕×10%=19萬元 19萬元 小計 30萬5682.19元 合計 220萬5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