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訴訟代理人 楊怡妮
被 告 李彩霞

黃金城
鄭學良

鄭楚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759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948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8萬144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03萬7688元 1 利息 1703萬7688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7月9日 (159/365) 2.115% 15萬6973.12元 2 違約金 1703萬7688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7月9日 (131/365) 0.2115% 1萬2933.01元 小計 16萬9906.13元 合計 1720萬7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