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補字第9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柯淑琴
被 告 張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63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9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萬4000元 1 利息 47萬4000元 95年10月20日 114年9月8日 (18+324/365) 5% 44萬7637.81元 小計 44萬7637.81元 合計 92萬1638元
114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柯淑琴
被 告 張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63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9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萬4000元 1 利息 47萬4000元 95年10月20日 114年9月8日 (18+324/365) 5% 44萬7637.81元 小計 44萬7637.81元 合計 92萬1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