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9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朱俊銘(即朱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1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8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3萬5462元 1 利息 21萬9600元 97年1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7+233/365) 19.69% 33萬276.72元 2 利息 21萬9600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9月23日 (10+23/365) 15% 33萬1475.67元 小計 66萬1752.39元 合計 109萬7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