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40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2萬5102元 1 利息 1萬6821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15.99% 265.28元 2 利息 10萬844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3.99% 426.75元 3 利息 48萬5123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5.03% 2406.74元 4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1200元 小計 4298.77元 合計 62萬9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