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9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徐懋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295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80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6萬2879元 1 利息 41萬8622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0月22日 (37/365) 15.680% 6653.91元 2 利息 70萬9408元 114年9月25日 114年10月22日 (28/365) 6.280% 3417.6元 小計 1萬71.51元 合計 117萬2951元
11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徐懋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295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80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6萬2879元 1 利息 41萬8622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0月22日 (37/365) 15.680% 6653.91元 2 利息 70萬9408元 114年9月25日 114年10月22日 (28/365) 6.280% 3417.6元 小計 1萬71.51元 合計 117萬29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