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思瑜
被 告 何瑞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4321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3日以114年
補字第50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633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
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