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吳秀梅



被 告 林裕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7114
號、金額新台幣540萬元),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114年補字第784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
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6萬418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