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12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張武埄


被 告 吳丹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
345號裁定移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7800元(已扣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669號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
00元、因前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
日以114年補字第719號裁定令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