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賴俊豪(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賴姷希(即賴冠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2842號
、金額新台幤233萬236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起訴,嗣被告異
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5
0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
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程序上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