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李宗鴻


被 告 光田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鳳

被 告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087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以114年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萬2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