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許玉瑛
被 告 許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新台幣(下同)405萬元,但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4萬10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4年補
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