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柯宗騰
被 告 施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新台幣1000萬元、114年
司促字第1257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3月17日以114年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柯宗騰
被 告 施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新台幣1000萬元、114年
司促字第1257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3月17日以114年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