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拼鮮水產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鑄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被 告 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向原告李鑄鋒所經營之原告拼鮮水產行團購鯖魚,因對
於商品狀況認知不同,進而對原告心生怨懟,遂於民國112
年12月底,在暱稱為「畫唬懶2」LINE社群內,以暱稱「看
到如今的胖虎〜拎北送啦」,以「結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
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50萬張也沒機會中半張」、「想
叫他們早點睡,夢裡什麼都有,別指望胖虎給大獎」、「我
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抵給肉商貨款」、「先領胖虎公司名,
抽完之後拖回昌一,再去辦過户給肉商」、「可能就用車子
抵個新臺幣(下同)170、180萬的貨款吧」、「也就是胖虎說
動肉商用市價210萬的車便宜賣給對方170萬上下,抵貨款」
、「因為是抵掉的,再加上過户折舊,肉商並不賺到一台車
,而是十來萬吧」、「是抵債沒錯,假設胖虎欠肉商500萬
,牠用一台市價210萬的全新車抵170萬,等於還欠330萬的
意思」等貼文,暗指原告拼鮮水產行於112年12月24日舉辦
禮品含有BMW汽車之抽獎活動,在原告李鑄鋒操作下有造假
不實等情事,損害原告李鑄鋒及拼鮮水產行之名譽及信用。
㈡又原告拼鮮水產行之銷售額前一年同時期減少,足認原告拚
鮮水產行確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商譽、信用遭質疑而受有非財
產上損害。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同時請求回復原告之
名譽及信用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拼鮮水產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鑄鋒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⒊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勝訴啟
事;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那是2年前的事情,我記不清楚了,基本上我有
講過這些話,但這是不公開的群組,我們是看他抽獎的過程
,合理的懷疑,有議長去抽獎,但抽到之後,並沒有看到抽
獎名單的內容,就直接交給了拼鮮水產行的負責人,後來鏡
頭就帶開,看不到摸彩券,直到拼鮮水產行的負責人上台直
接拿摸彩券,直接念抽獎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資料,沒有
一鏡到底,所以合理懷疑,才會在群組裡面討論;肉商內定
抽中抵貨款的事情,是有群友說肉商與中獎者都是朋友,我
才拿出討論;議長抽獎動作很奇怪,與我們認知的抽獎過程
不一樣,摸彩券折起來就交給原告李鑄鋒,所以我才有合理
的懷疑。且剛才勘驗的影片是第二年的摸彩,並非行之有年
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稱名譽者,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
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
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信用權,
指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是信用
權有無受侵害,應以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
是否受到負面評價為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監督各種政治與社會活
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人
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性,即法人之商譽權(含名
譽及信用),雖亦屬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惟就涉及
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法人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於言論自由之
保障,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
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固不爭執確有於112年12月24日,在暱稱「畫唬懶2」LIN
E社群中,以暱稱「看到如今的胖虎〜拎北送啦」,張貼「結
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50萬張也
沒機會中半張」、「想叫他們早點睡,夢裡什麼都有,別指
望胖虎給大獎」、「我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抵給肉商貨款」
、「先領胖虎公司名,抽完之後拖回昌一,再去辦過户給肉
商」、「可能就用車子抵個170、180萬的貨款吧」、「也就
是胖虎說動肉商用市價210萬的車便宜賣給對方170萬上下,
抵貨款」、「因為是抵掉的,再加上過户折舊,肉商並不賺
到一台車,而是十來萬吧」、「是抵債沒錯,假設胖虎欠肉
商500萬,牠用一台市價210萬的全新車抵170萬,等於還欠3
30萬的意思」等言論之事實(卷第134頁),並有原告所提出L
INE對話紀錄1份(卷第53至61頁)可證,惟否認其有侵害原告
名譽及信用之侵權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觀之被告前後相關言論,已足認定被告各該言論所指稱之對
象,均係原告李鑄鋒,而非原告拚鮮水產行,自不能逕認係
對原告拼鮮水產行為不法侵害行為。而自然人與法人既分屬
不同法人格,如對僅其一有侵害行為,自未必互為影響。原
告拼鮮水產行雖提出銷售額為證,主張其名譽權、信用權受
損,然法人銷售額之高低常涉及不同因素,難以遽認被告對
原告李鑄鋒之系爭言論,將使社會大眾對原告拼鮮水產行社
會地位之評價貶損,或影響原告拼鮮水產行經濟活動上之可
靠性及支付能力,自不能認為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侵害原告拼
鮮水產行之名譽權、信用權。
⒉原告李鑄鋒為透過網路平台販售水產之直播主,其於112年12
月18日所舉辦之抽獎活動,消費者購買商品達1000元即可獲
得抽獎券1張,並於112年12月24日中午,在彰化縣○○鎮○○路
0段000號抽獎池抽出等情,有原告提出網路截圖(卷第51至5
2頁)可證。是原告係以「消費滿額取得抽獎資格」作為促銷
手段,並利用透過網路平台,吸引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參與,
增加銷售額。此類結合交易誘因之抽獎活動,攸關消費者權
益及交易秩序,其公平性與透明性自屬社會大眾得以評論之
事項。原告既以抽獎活動作為行銷工具,自應使抽獎過程具
備相當程度之公開與可檢驗性,以維繫其商譽與消費者信賴
甚明。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抽獎過程,勘驗結果為「畫面為議長進
入裝有摸彩券之方形之抽獎池,並不停翻動抽獎券,議長抽
出摸彩券後折起來,確實交由抽獎池外之原告李鑄鋒,畫面
並未於第一時間拍攝到摸彩券之內容」等情,有勘驗筆錄可
考(卷第135頁)。是抽獎人抽出抽獎券後折起交予原告李鑄
鋒之方式,將使消費者無法確認摸彩結果,是被告及不特定
消費者對於抽獎結果之公正性產生疑問,亦屬常情。而被告
雖以「結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
50萬張也沒機會中半張」、「別指望胖虎給大獎」等語,質
疑抽獎過程之真實性,然觀之系爭言論前後文,均以「我的
劇本是…」、「可能…」、「假設…」等推測語詞串聯,觀看
網路貼文者均可自前後文知悉,上開言論僅係貼文者對於抽
獎活動之推測與質疑,難認被告上開行為已對原告李鑄鋒之
名譽、信用產生明確之損害。是被告基於觀看抽獎活動而有
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屬發表可受公評之善意言論,自
不能認為減損原告李鑄鋒之社會評價,或影響原告李鑄鋒經
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被告雖以「假抽的共犯」、
「我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給肉商貨款」等語批判原告李鑄鋒
抽獎過程,惟其尚非專以損害原告李鑄鋒之名譽或信用為唯
一目的,核未逾越合理範圍。是以,被告之系爭言論固足令
原告李鑄鋒感到不快,然依上開說明,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事
項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⒋基上各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非毫無事實根據,其有相當理
由確信該等言論為真實,並無貶損原告名譽、信用之真實惡
意,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不具侵權行為之違
法性要件。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拼
鮮水產行200萬元、原告李鑄鋒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
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勝訴啟事,難認有據
,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卜志偉於112年12月24日23時13分至同年月27日17時39分間在通訊軟體LINE社群「畫唬懶2-打唬英雄-言論自由」內發送訊息稱拼鮮水產行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鑄鋒於112年12月24日拼鮮水產行舉辦之抽獎活動作假,實際上是要過戶給肉商抵償云云,經拼鮮水產行及李鑄鋒向卜志偉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有理由,判決字號為:(如經判決確定再行加註歷審判決字號)。
附表二:
編號 社群軟體及網站 版面、位置、字號 期間 1 LINE社群「畫唬懶2群-打唬英雄-言論自由」 須將勝訴啟示置頂。LINE預設字體、字型。 30日 2 卜志偉個人臉書網站「卜志偉」(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oyuan.bo) 須將勝訴啟示置頂,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擅自對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目的。臉書預設字體、字型。 30日 3 Yahoo奇摩新聞(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 首頁上方,標楷體,標題字型18,內文字型14。 30日 4 Yam蕃薯藤新聞網站(網址:https://n.yam.com/) 首頁上方,標楷體,標題字型18,內文字型14。 30日
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拼鮮水產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鑄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被 告 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向原告李鑄鋒所經營之原告拼鮮水產行團購鯖魚,因對
於商品狀況認知不同,進而對原告心生怨懟,遂於民國112
年12月底,在暱稱為「畫唬懶2」LINE社群內,以暱稱「看
到如今的胖虎〜拎北送啦」,以「結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
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50萬張也沒機會中半張」、「想
叫他們早點睡,夢裡什麼都有,別指望胖虎給大獎」、「我
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抵給肉商貨款」、「先領胖虎公司名,
抽完之後拖回昌一,再去辦過户給肉商」、「可能就用車子
抵個新臺幣(下同)170、180萬的貨款吧」、「也就是胖虎說
動肉商用市價210萬的車便宜賣給對方170萬上下,抵貨款」
、「因為是抵掉的,再加上過户折舊,肉商並不賺到一台車
,而是十來萬吧」、「是抵債沒錯,假設胖虎欠肉商500萬
,牠用一台市價210萬的全新車抵170萬,等於還欠330萬的
意思」等貼文,暗指原告拼鮮水產行於112年12月24日舉辦
禮品含有BMW汽車之抽獎活動,在原告李鑄鋒操作下有造假
不實等情事,損害原告李鑄鋒及拼鮮水產行之名譽及信用。
㈡又原告拼鮮水產行之銷售額前一年同時期減少,足認原告拚
鮮水產行確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商譽、信用遭質疑而受有非財
產上損害。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同時請求回復原告之
名譽及信用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拼鮮水產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鑄鋒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⒊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勝訴啟
事;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那是2年前的事情,我記不清楚了,基本上我有
講過這些話,但這是不公開的群組,我們是看他抽獎的過程
,合理的懷疑,有議長去抽獎,但抽到之後,並沒有看到抽
獎名單的內容,就直接交給了拼鮮水產行的負責人,後來鏡
頭就帶開,看不到摸彩券,直到拼鮮水產行的負責人上台直
接拿摸彩券,直接念抽獎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資料,沒有
一鏡到底,所以合理懷疑,才會在群組裡面討論;肉商內定
抽中抵貨款的事情,是有群友說肉商與中獎者都是朋友,我
才拿出討論;議長抽獎動作很奇怪,與我們認知的抽獎過程
不一樣,摸彩券折起來就交給原告李鑄鋒,所以我才有合理
的懷疑。且剛才勘驗的影片是第二年的摸彩,並非行之有年
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稱名譽者,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
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
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信用權,
指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是信用
權有無受侵害,應以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
是否受到負面評價為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監督各種政治與社會活
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人
在社會生活上整體評價及可信賴性,即法人之商譽權(含名
譽及信用),雖亦屬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惟就涉及
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法人商譽權之保障相對於言論自由之
保障,即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
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固不爭執確有於112年12月24日,在暱稱「畫唬懶2」LIN
E社群中,以暱稱「看到如今的胖虎〜拎北送啦」,張貼「結
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50萬張也
沒機會中半張」、「想叫他們早點睡,夢裡什麼都有,別指
望胖虎給大獎」、「我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抵給肉商貨款」
、「先領胖虎公司名,抽完之後拖回昌一,再去辦過户給肉
商」、「可能就用車子抵個170、180萬的貨款吧」、「也就
是胖虎說動肉商用市價210萬的車便宜賣給對方170萬上下,
抵貨款」、「因為是抵掉的,再加上過户折舊,肉商並不賺
到一台車,而是十來萬吧」、「是抵債沒錯,假設胖虎欠肉
商500萬,牠用一台市價210萬的全新車抵170萬,等於還欠3
30萬的意思」等言論之事實(卷第134頁),並有原告所提出L
INE對話紀錄1份(卷第53至61頁)可證,惟否認其有侵害原告
名譽及信用之侵權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觀之被告前後相關言論,已足認定被告各該言論所指稱之對
象,均係原告李鑄鋒,而非原告拚鮮水產行,自不能逕認係
對原告拼鮮水產行為不法侵害行為。而自然人與法人既分屬
不同法人格,如對僅其一有侵害行為,自未必互為影響。原
告拼鮮水產行雖提出銷售額為證,主張其名譽權、信用權受
損,然法人銷售額之高低常涉及不同因素,難以遽認被告對
原告李鑄鋒之系爭言論,將使社會大眾對原告拼鮮水產行社
會地位之評價貶損,或影響原告拼鮮水產行經濟活動上之可
靠性及支付能力,自不能認為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侵害原告拼
鮮水產行之名譽權、信用權。
⒉原告李鑄鋒為透過網路平台販售水產之直播主,其於112年12
月18日所舉辦之抽獎活動,消費者購買商品達1000元即可獲
得抽獎券1張,並於112年12月24日中午,在彰化縣○○鎮○○路
0段000號抽獎池抽出等情,有原告提出網路截圖(卷第51至5
2頁)可證。是原告係以「消費滿額取得抽獎資格」作為促銷
手段,並利用透過網路平台,吸引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參與,
增加銷售額。此類結合交易誘因之抽獎活動,攸關消費者權
益及交易秩序,其公平性與透明性自屬社會大眾得以評論之
事項。原告既以抽獎活動作為行銷工具,自應使抽獎過程具
備相當程度之公開與可檢驗性,以維繫其商譽與消費者信賴
甚明。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抽獎過程,勘驗結果為「畫面為議長進
入裝有摸彩券之方形之抽獎池,並不停翻動抽獎券,議長抽
出摸彩券後折起來,確實交由抽獎池外之原告李鑄鋒,畫面
並未於第一時間拍攝到摸彩券之內容」等情,有勘驗筆錄可
考(卷第135頁)。是抽獎人抽出抽獎券後折起交予原告李鑄
鋒之方式,將使消費者無法確認摸彩結果,是被告及不特定
消費者對於抽獎結果之公正性產生疑問,亦屬常情。而被告
雖以「結果議長被胖虎利用成幫牠假抽的共犯」、「就算投
50萬張也沒機會中半張」、「別指望胖虎給大獎」等語,質
疑抽獎過程之真實性,然觀之系爭言論前後文,均以「我的
劇本是…」、「可能…」、「假設…」等推測語詞串聯,觀看
網路貼文者均可自前後文知悉,上開言論僅係貼文者對於抽
獎活動之推測與質疑,難認被告上開行為已對原告李鑄鋒之
名譽、信用產生明確之損害。是被告基於觀看抽獎活動而有
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屬發表可受公評之善意言論,自
不能認為減損原告李鑄鋒之社會評價,或影響原告李鑄鋒經
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被告雖以「假抽的共犯」、
「我的劇本是胖虎用車子給肉商貨款」等語批判原告李鑄鋒
抽獎過程,惟其尚非專以損害原告李鑄鋒之名譽或信用為唯
一目的,核未逾越合理範圍。是以,被告之系爭言論固足令
原告李鑄鋒感到不快,然依上開說明,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事
項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⒋基上各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非毫無事實根據,其有相當理
由確信該等言論為真實,並無貶損原告名譽、信用之真實惡
意,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不具侵權行為之違
法性要件。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拼
鮮水產行200萬元、原告李鑄鋒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
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勝訴啟事,難認有據
,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卜志偉於112年12月24日23時13分至同年月27日17時39分間在通訊軟體LINE社群「畫唬懶2-打唬英雄-言論自由」內發送訊息稱拼鮮水產行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鑄鋒於112年12月24日拼鮮水產行舉辦之抽獎活動作假,實際上是要過戶給肉商抵償云云,經拼鮮水產行及李鑄鋒向卜志偉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有理由,判決字號為:(如經判決確定再行加註歷審判決字號)。
附表二:
編號 社群軟體及網站 版面、位置、字號 期間 1 LINE社群「畫唬懶2群-打唬英雄-言論自由」 須將勝訴啟示置頂。LINE預設字體、字型。 30日 2 卜志偉個人臉書網站「卜志偉」(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oyuan.bo) 須將勝訴啟示置頂,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擅自對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目的。臉書預設字體、字型。 30日 3 Yahoo奇摩新聞(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 首頁上方,標楷體,標題字型18,內文字型14。 30日 4 Yam蕃薯藤新聞網站(網址:https://n.yam.com/) 首頁上方,標楷體,標題字型18,內文字型14。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