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全仲
森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埔心中正加
盟店)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宇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連奕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71,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60元,然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