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訴字第7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蔡尚維
被 告 呂洋子(即陳光前承受訴訟人)



陳光耀(即陳光前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洋子、陳光耀為被告陳光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光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煥恭
、呂陽子,後陳煥恭於114年12月10日死亡,由呂洋子、陳
光耀再轉繼承,呂洋子、陳光耀均無拋棄繼承情形,有戶籍
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則本件原告、
陳光前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
進行,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洋子、陳光耀
為被告陳光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