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8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暐達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致緯
被 告 林加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暐達精密有限公司營業地之記載,應
更正為「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如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114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暐達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致緯
被 告 林加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暐達精密有限公司營業地之記載,應
更正為「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如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