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王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674元,及其中新臺幣276,833元
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第二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070元,及其中247,728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9月22日具狀利息計算之本金247,728元減縮為228,136元(本院卷第56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以個人信用貸款、現金卡之方式向伊(原債權人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與原告合併,並
以原告為存續公司)借款5萬元、25萬元,借款期間、約
定利率如附表1所示(下稱系爭借款),借款手續費直接
計入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不料被告自95年2月13日、4月
18日起即未再繳款,尚積欠如附表2「本金」、「利息/原
告請求」欄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為請求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1,445元,及其中48,697元自1
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⒉被
告應給付原告639,070元,及其中228,136元自106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呆帳案件交易明細
查詢(本院卷第17至25頁)等件為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全部視為到期,從
而尚積欠如附表2「本金」、「利息/本院判斷」欄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又原告雖主張至106年3月22日止之利息如附表2「利息/原告
請求」欄所示,惟細究其計算內容,其中編號1借款本金既
經原告確認應為48,697元,然原告卻以52,623元為本金計算
利息;另編號2借款本金既經原告減縮本金為228,136元,然
卻仍以247,728元為本金計算利息(本院卷第55至61頁);
經核均有違誤。故原告請求利息部分逾附表2「利息/本院判
斷」欄所示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積欠
系爭借款本金總額為276,833元,計算至106年3月22日之利
息總額為451,841元,合計728,674元(詳如附表2),故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調查及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1:系爭借款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被告最後繳款日 1 5萬元 自94年11月27日起 按年息18.25%計息 95年4月18日 2 25萬元 自94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27日止(84期) 按年息15%固定利率計息 95年2月13日

附表2:被告應給付本息
編號 本金 利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原告請求 本院判斷 1 48,697元 自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86,539元 80,082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3月22日止 15% 12,284元 11,367元 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2 228,136元 自95年9月12日起至106年3月22日止 15% 391,342元 360,392元 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合計 276,833元 -- -- -- 451,841元

註1:附表所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註2:利息部分之金額均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