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鼎旺企業有限公司即鼎旺冷鏈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
兼法定代理 蘇逸群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人
被 告 蘇逸群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被 告 呂孟娟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被 告 蘇西遼 住彰化縣○村鄉○○巷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8月25日下午 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莉玲
書記官 謝儀潔
通 譯 謝宗憲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鼎旺企業有限公司即鼎旺冷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逸群
人
被 告 呂孟娟
被 告 蘇西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27,848元,及如附表所示編
號1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
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謝儀潔
法 官 李莉玲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4,727,848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500萬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5%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9,727,84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鼎旺企業有限公司即鼎旺冷鏈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
兼法定代理 蘇逸群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人
被 告 蘇逸群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被 告 呂孟娟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被 告 蘇西遼 住彰化縣○村鄉○○巷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8月25日下午 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莉玲
書記官 謝儀潔
通 譯 謝宗憲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鼎旺企業有限公司即鼎旺冷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逸群
人
被 告 呂孟娟
被 告 蘇西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27,848元,及如附表所示編
號1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
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謝儀潔
法 官 李莉玲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4,727,848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500萬元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5%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9,727,84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