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藍璧琨



訴訟代理人 簡羽萱律師
沈靖家律師
洪曼馨律師
被 告 黄世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
第63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57,95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54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5,457,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HANNI(譯名:
黃漢妮)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故意,
於民國112年5月起,提供其開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莿
桐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彰
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東芳分社、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
五信帳戶,上開兩帳戶合稱系爭帳戶)供HANNI使用,並同
意代為提領帳戶內款項及轉帳。而HANNI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自112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並佯稱:「我有
寄1,500萬美元給你,你匯款到指定帳戶,就能收取包裹」
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日期,匯款各該金額至
被告上述帳戶。被告即依HANNI之指示,持彰化五信帳戶提
款卡提領帳戶內贓款,並存入其郵局帳戶後,再以網路轉帳
方式將其郵局帳戶內贓款,轉帳至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0000號虛擬帳戶,以便HANNI所屬集團成員以購買虛擬貨
幣等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所在與去向,致原告總計受有新
臺幣(下同)15,457,95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擇一請求判命被告賠償其所受
損害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5,457,95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與HANNI已論及婚嫁,而非陌生人。HANNI
經營寶石生意,因其身在國外,故向被告借用帳戶供客戶轉
帳。被告乃無償幫忙,協助轉帳予HANNI,並未從中獲取報
酬,未詐騙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
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又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與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不同,共同侵權人之間並無須犯意聯絡,
亦無須參與全部侵害行為,僅需行為有共同關連,即應成立
共同侵權行為。
 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及49年臺上字
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
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
爭帳戶,供HANNI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其於附表所示
時間因遭詐騙,先後依指示轉帳共計15,457,950元至系爭帳
戶,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提款或匯款方式,將款
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等事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
之帳戶存摺明細、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匯出匯款賣匯申
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書、被告之帳戶交易明細等件附於刑事卷宗可稽(見彰化地
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0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43
至47、153至231、237至252頁),且被告對於提供帳戶並依
HANNI指示進行提款、轉帳等事實均不爭執,並迭於刑事案
件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00頁),是原告此部
分主張堪予採信。
 ㈢被告固抗辯其與HANNI已論及婚嫁,因HANNI身在國外,為經
營寶石生意,而向被告借用系爭帳戶供客戶轉帳,其乃無償
協助轉帳,並未從中獲取報酬,而未參與本件詐騙云云,固
據提出HANNI之護照、寶石買賣資料、結婚書約及轉帳明細
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61至79頁)。然原告否認上開私文書
之真正,被告復未曾到庭提出正本供核對,是其所提上開文
書,不得作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又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
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且被告前於97年
間,即因將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出售予
詐欺集團使用,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犯幫助
詐欺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存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是其應知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陌
生人使用,具有涉及財產犯罪之高度風險。而被告自陳與「
HANNI」係經由網路認識,未曾實際見面等語(見偵卷第351
至353頁),則被告將攸關自身財產安全之金融帳戶資料,
提供與素未謀面之人使用,供多筆高額款項頻繁匯入,並依
該網友指示進行與自己經濟活動無關之異常提領、轉帳行為
,其對於系爭帳戶極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收取、處理
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應有所預見且未違反其本意,是被告
辯稱其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云云,難以採認。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
5,457,950元,係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既有理由,則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
求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5,457,9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5日(見附民卷第19、21頁所附送達回
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規定,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
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
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112年5月31日 307,150元 郵局帳戶 2 112年6月1日 461,200元 郵局帳戶 3 112年6月2日 306,500元 郵局帳戶 4 112年6月3日 368,300元 郵局帳戶 5 112年6月5日 491,200元 郵局帳戶 6 112年6月13日 523,000元 郵局帳戶 7 112年6月14日 461,000元 郵局帳戶 8 112年6月15日 461,500元 郵局帳戶 9 112年6月16日 491,600元 郵局帳戶 10 112年6月17日 490,800元 郵局帳戶 11 112年6月19日 491,800元 郵局帳戶 12 112年6月20日 355,000元 郵局帳戶 13 112年6月21日 495,600元 郵局帳戶 14 112年6月21日 496,000元 郵局帳戶 15 112年6月26日 496,600元 郵局帳戶 16 112年6月27日 310,800元 郵局帳戶 17 112年6月28日 496,500元 郵局帳戶 18 112年6月29日 497,600元 郵局帳戶 19 112年6月29日 311,000元 郵局帳戶 20 112年6月30日 498,300元 郵局帳戶 21 112年7月1日 205,000元 郵局帳戶 22 112年7月3日 210,000元 郵局帳戶 23 112年7月4日 499,000元 郵局帳戶 24 112年7月5日 499,000元 郵局帳戶 25 112年7月6日 200,000元 郵局帳戶 26 112年7月6日 150,000元 郵局帳戶 27 112年7月7日 495,000元 郵局帳戶 28 112年7月10日 313,900元 郵局帳戶 29 112年7月11日 188,500元 郵局帳戶 30 112年7月12日 376,000元 郵局帳戶 31 112年7月13日 249,500元 郵局帳戶 32 112年7月14日 310,000元 郵局帳戶 33 112年7月17日 419,500元 郵局帳戶 34 112年7月18日 188,000元 郵局帳戶 35 112年7月27日 499,800元 郵局帳戶 36 112年6月6日 460,200元 彰化五信帳戶 37 112年6月7日 307,300元 彰化五信帳戶 38 112年6月9日 615,000元 彰化五信帳戶 39 112年6月12日 460,800元 彰化五信帳戶 合計 15,45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