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訴訟代理人 楊怡妮
被 告 李彩霞
黃金城
鄭學良
鄭楚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人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6936
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
日以114年補字第87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
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訴訟代理人 楊怡妮
被 告 李彩霞
黃金城
鄭學良
鄭楚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人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6936
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
日以114年補字第87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
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