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1號
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阮鈺婷
吳月里
被 告 呂欣蓉


陳孝耿
張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判決第1頁主文第4項第2行、第2頁第12行關
於「為原告阮『玉』婷預供擔保」、「㈠原告阮『玉』婷(下稱姓名
)主張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為原告阮『鈺』婷預供擔保」
、「㈠原告阮『鈺』婷(下稱姓名)主張略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