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第34號
原 告 張富香


被 告 高皓宇

吳佳朋

林鈺翔



彭國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5、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對被
告等分別起訴,惟該二事件基礎事實同一,且主張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本得以一訴主張,爰命合併辯論並合併判決,合
先敘明。
二、另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林鈺翔、彭國理
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2,405,000元,嗣於訴狀送達被
告後,變更聲明為21,905,000元,並聲明由被告高皓宇、吳
佳朋、林鈺翔、彭國理連帶給付,另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核
其所為訴之變更係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
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一)被告等共同組成詐騙集團行騙,於民國(下同)111年底
,原告加入一個群組,內容是有關自稱凱基證券的股票投
資,教人如何投資股票買賣,自稱李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
佯稱可以把資金交給他們來操作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
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共匯款2,
240,5000元,後經他案和解獲賠50萬元,合計被詐騙21,9
05,000元。
(二)被告等共同詐欺、洗錢等犯罪行為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已昭彰甚明,被告等自應對原告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證物等件為證,
又被告等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01、180、329
號判決認定被告等犯加重詐欺等罪,分別判處被告高皓宇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吳佳朋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林鈺翔有
期徒刑四年二月、彭國理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等情,亦有該
案刑事判決附卷供參,被告等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
認,故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等共同組成詐騙集團行騙,致原告陷於錯
誤,連續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受有如附表
所示之損害,被告等共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等
連帶給付21,905,000元及遲延利息,應為有理。
四、從而,原告據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21,905,000元,並自被告等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
翌日即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然為免事實上存在隱而暫
未提出於法院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附表:
受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備註 原告張富香於111年底,經加入一個群組,內容是有關自稱凱基證券的股票投資,教人如何投資股票買賣,自稱李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把資金交給他們來操作獲利,致原告張富香陷於錯誤匯款。 ①訴外人曹榮桂玉山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31日9時56分 250萬元 1.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曹榮桂)(重附民字5號卷第37頁) ②訴外人洪秋展將來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 15萬元 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收款人:洪秋展)(重附民字5號卷第33頁) ③訴外人朱承晃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9日 85萬元 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收款人:朱承晃)(重附民字5號卷第33頁) ④訴外人黃文彥台新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0日15時18分 100萬元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黃文彥)(重附民字5號卷第35頁) ⑤訴外人李玟靜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7日11時2分 12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李玟靜)(重附民字5號卷第35頁) ⑥訴外人蔡昭榮土地銀行潮州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2時50分 182萬元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收款人:蔡昭榮)(重附民字5號卷第37頁) ⑦訴外人林伯奇合庫銀行北三峽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3時8分 200萬元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林伯奇)(重附民字5號卷第39頁) ⑧訴外人林伯奇合庫銀行北三峽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2時53分 24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林伯奇)(重附民字5號卷第39頁) ⑨訴外人黃偉勝合庫銀行大樹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9時37分 54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黃偉勝)(重附民字5號卷第41頁) ⑩訴外人閻懷婷中信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7日11時24分 22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閻懷婷)(重附民字5號卷第41頁) ⑪訴外人鄭紹誠彰化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7日13時6分 13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鄭紹誠)(重附民字5號卷第43頁) ⑫訴外人圓圓工作室第一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2時16分 11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圓圓工作室)(重附民字5號卷第43頁) ⑬訴外人潘弘哲中信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12時57分 26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潘弘哲)(重附民字5號卷第45頁) ⑭訴外人林柏豐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6日 2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提款交易憑證(存款戶名:林柏豐)(重附民字5號卷第45頁) ⑮訴外人劉軒承中信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10時0分 15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劉軒承)(重附民字5號卷第47頁) ⑯訴外人陳昱佑玉山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9時28分 15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陳昱佑)(重附民字5號卷第47頁) ⑰訴外人黃志鏵京城銀行關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9時39分 888,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黃志鏵)(重附民字5號卷第49頁) ⑱訴外人張豈榕富邦銀行汐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1日11時10分 374,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張豈榕)(重附民5號卷第49頁) ⑲訴外人曾奕豪中信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9日12時36分 374,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曾奕豪)(重附民5號卷第51頁) ⑳訴外人陳靜湘兆豐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9時53分 129,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曾奕豪)(重附民5號卷第51頁) ㉑訴外人陳俊源富邦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7日9時45分 9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陳俊源)(重附民5號卷第53頁) 合計 22,405,000元(另案合解50萬元應予扣除,最終金額為21,9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