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謝昀潔律師
王俊椉律師
債 務 人 蔡貴春(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陳雪霞(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陳雪娥(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陳永通(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陳玄宗(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陳宇嚴(即陳和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和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448元,及其中新臺幣1,896元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陳和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