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司執字第77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738號
債 權 人 柯信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映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映儒於第三人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之存款及所持有之股票,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
松山區、南港區、大安區,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債權人並聲請法院函查債
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
財產,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