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司執字第81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1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達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契約投保資料,未具體指明
執行標的,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北屯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