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鈞庠
上列聲請人林鈞庠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鈞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5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鈞庠
上列聲請人林鈞庠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鈞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