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奕汝
上列聲請人林奕汝因與相對人潘彥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奕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票號(CH929230)之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