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莎菲.達給乎南等三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時提出本票2件(共同簽發人分別為莎菲、幸連發
;莎菲、全其美),惟聲請狀聲請事項及附表內容僅請求就
本票1件准許強制執行。請敘明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究
竟為1件或2件,並具狀提出更正後附表。
二、上開本票2件如屬同一債權,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5年度司票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莎菲.達給乎南等三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時提出本票2件(共同簽發人分別為莎菲、幸連發
;莎菲、全其美),惟聲請狀聲請事項及附表內容僅請求就
本票1件准許強制執行。請敘明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究
竟為1件或2件,並具狀提出更正後附表。
二、上開本票2件如屬同一債權,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