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家銘
上列聲請人李家銘因與相對人蕭憶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家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本票未約定利息者,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