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丞言
上列聲請人蕭丞言因與相對人劉濬洋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蕭丞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