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吳昕蓉

上列聲請人吳昕蓉因與相對人藍晟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昕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利息是否
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按本票未於票面上記載利率,應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6計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