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謝聰烽
上列聲請人謝聰烽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聰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之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三、請確認聲請狀所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14年9月4日之
部分是否有誤載(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5年3月4日);如
未誤載,請釋明得於到期日前提示及請求到期日前利息之依
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