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洪瑛汝



上列聲請人洪瑛汝因與相對人陳啓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若有
,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