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浩謙
上列聲請人林浩謙因與相對人林泳羽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浩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相對人為何?(原聲請狀為空白)
三、補正本件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5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浩謙
上列聲請人林浩謙因與相對人林泳羽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浩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相對人為何?(原聲請狀為空白)
三、補正本件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