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文聰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蕭文「聰」?或蕭文「」,並提出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