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許富美
上列聲請人許富美因與相對人蔡宇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富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票號(CH465329)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許富美
上列聲請人許富美因與相對人蔡宇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富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票號(CH465329)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